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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市委进一步加强蚊媒防控工作的重要部署,推动《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蚊媒预防控制工作的决定》落地落实,近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市人大代表、市卫生健康局,按照执法检查的刚性要求,开展了专项监督检查。
【上海都市印象App/综合快讯报道】
行动聚焦责任落实、常态防控、应急准备及执法宣传四大关键环节,通过“实地查、现场督、公开曝”组合拳,推动蚊媒防控从“政府主导”向“全民参与”延伸,一批典型违法行为被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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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自《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蚊媒预防控制工作的决定》实施以来,全市累计出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14925人次,共检查单位7384家次,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2277份,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108份,作出行政处罚38宗,推动绝大多数问题立行立改。目前,市卫生健康局还对未如期完成整改的3家单位依法开出涉及罚款的行政罚单。
【上海都市印象App/综合快讯报道】
下一步,专项监督小组将对曝光问题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对虚假整改、敷衍塞责的单位依法追责;同时推动建立“问题发现—督办整改—效果评估”闭环机制,进一步压实“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民参与”责任链条,持续巩固“干净、整洁、健康”的人居环境,共同筑牢中山公共卫生安全屏障。
法律法规链接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蚊媒预防控制工作的决定》
第三条规定: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蚊媒预防控制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环境卫生治理,开展蚊媒传染病危害和蚊媒预防控制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配合镇街做好疫情监测、应急管理等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小区等物业服务范围内的蚊媒预防控制工作,保持地下车库、屋顶天台、景观水体、垃圾房(桶)等蚊媒孳生场所整洁、干净,定期开展蚊媒密度监测和消杀作业。
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积极参加环境卫生治理、蚊媒预防控制活动,发现存在蚊媒孳生环境或疑似蚊媒传染病病例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单位和个人违反蚊媒预防控制有关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
(三)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五)参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者罚款:
(一)单位、住户的下水道、沟渠、容器积水孳生蚊幼虫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住户堆积垃圾或者粪池、粪缸不密封而孳生蝇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位室内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除害;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第四十二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第六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住户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